【导语】: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以小户型为主、由政府给予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建设筹集的低租金,面向符合条件的在汉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的房屋。武汉市保租房相关政策详见全文。
武汉保租房政策及解读
保租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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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1年以来,国家、省、市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武政办〔2021〕116号)等文件,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我局结合实际,制订了《武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订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武政办〔2021〕116号)
三、主要规定
一是封闭运行、只租不售。
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单个项目中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
三是市区政府及其平台、住房租赁专营机构等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个人出租,也可以面向单位整体出租。用人单位(含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自筹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本系统等符合条件的群体出租。
四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机构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由产权单位通过自行运营管理或联营入股、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实行租赁经营、专业服务等一体化、全过程运营管理。
五是已下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的新建项目或取得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或运营机构应将项目基本情况、整体房源情况、租金价格标准等录入武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平台。
六是明确准入条件及审核方式。申请人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申请人家庭(未婚为申请人本人,已婚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申请租住项目所在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七是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招租前,运营机构应通过武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平台发布招租公告,公告应明确房源情况、租金价格(一房一价)、房屋套(间)面积、租赁期限、承租条件、申请方式、租赁流程等内容。
八是明确配租方式,按照“先到先租,随到随租”原则进行选房配租。公开配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面向市场出租,租金价格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执行,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九是申请人或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后,运营机构应及时向武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平台备案租赁合同。用人单位整体承租的,应及时向运营机构报送入住人员信息、配租、退租等情况,运营机构应将入住信息录入至服务平台。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十是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原则上一次性预收租金不得超过3个月。面向社会公开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且运营机构为通过委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运营机构应当在其开设归集资金专门账户,具体参照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是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确定,房屋租金价格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用人单位自筹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租金价格由产权单位或运营机构自行确定,人才租赁的租金标准按照人才安居相关政策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按年度调整,租金年涨幅不得高于5%。
十二是租赁合同期满且未续签合同的,承租人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对原住房享有优先承租权。三是规定运营机构应当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使用。运营机构应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四是明确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申报运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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