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是怎样的?能报多少?

【导语】:根据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生育保险相关问答,武汉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医疗费参照职工生育医疗支付标准,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具体报销标准详见正文。

  问:武汉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和待遇享受是什么?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与职工医保,其生育医疗费参照职工生育医疗支付标准,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医疗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计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

  职工生育医疗支付标准说明:

  我市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流/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手术〉、住院分娩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保障政策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类别实施分类保障。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保障待遇:

  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产前检查门诊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每个孕周期额度为1000元,每个孕周期内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门诊费用,经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按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相关规定执行。

  (二)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

  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使用“生育住院”类别结算,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不设起付标准。

  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照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政策执行。

  (三)生育服务医疗保障待遇: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职工医保相关住院或者普通门诊相关规定执行。

  2.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计划生育(流/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手术)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政策执行;发生的门诊流/引产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定额900元/次支付。

  3.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以及流/引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居民医保住院或者普通门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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